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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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打造全国重要物流枢纽的决策部署,加快建设咸宁现代物流产业体系,推动供应链物流高质量发展,现就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牢把握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和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重要机遇,充分发挥咸宁在长江中游城市群和武汉都市圈独特优势,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开放创新、绿色崛起,推动构建现代物流体系,推进现代物流提质、增效、降本,为打造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提供有力基础支撑。
(二)发展理念。
——坚持产业高端化发展。大力支持物流企业开展管理创新、技术升级、基础设施改造,提高物流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推动咸宁物流产业转型升级。
——坚持产业低碳化发展。推广实施低碳化物流技术,降低碳排放,发展低碳物流,构建绿色供应链、绿色物流园区,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坚持产业信息化发展。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推动“互联网+”物流发展,构建物流信息平台,促进跨区域信息传输和共享,提升物流业运行效率。
——坚持产业集约化发展。合理规划物流项目,大力引导物流设施向物流产业聚集区集中,推进仓储物流用地集约化、高效化利用,实现产业资源整合。
(三)主要目标。全力打造冷链物流、制造业物流、商贸物流三大领域,以多式联运、保税物流、城市物流、农村物流、电商物流、第三方物流和供应链金融为七大业态的现代物流产业体系,全面推动咸宁供应链物流的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充分发挥物流产业在人员就业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物流产业基础设施。
1.合理布局现代物流基础设施网络。科学谋划咸宁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重大物流项目谋划时充分考虑各地产业发展需求,吸取各行业主管部门、物流服务需求方意见,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现代物流骨干网络。(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
2.强化土地供应保障。优先保障重点物流项目用地指标,对邮政快递业建设项目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供地;对入驻符合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配送中心等项目用地,可按照规定享受工业用地政策。对直接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以及相应附属设施的物流用地(具有物资批发、零售等市场交易功能的用地除外),可按照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确定出让底价。(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支持物流园区建设。对新投入建设及改扩建的物流园区项目,属于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扶持范围的,参照优惠政策执行。对签约落户咸宁的重大物流项目,加大在用地指标、项目规划、建设审批、金融服务、争取上级政策支持等环节的支持力度,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办理效率,实行限时办结,快速推进物流项目建设,及时发挥物流园区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市供销社、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4.畅通综合立体物流通道。充分发挥咸宁综合交通运输网络优势,大力推进长江综合门户港及公铁水联运项目建设,鼓励以招商方式建设大型综合物流园区、多式联运型物流园区,重点从规划、供地、基础设施配套、主副功能配备、后期运营奖励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
(二)支持物流产业集聚发展。
5.充分发挥物流园区集聚功能。引导和鼓励物流(快递)企业入园集聚发展,对入驻或者租用符合咸宁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或者经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认定的物流园区、快递园区、电商园区等的物流企业和邮政快递企业,自入园年度起,每年按照“先交后补”方式给予实际租金20%的补贴,每个市场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多连续补贴3年。大力引进电商平台云仓入驻咸宁,对在咸依法设立的电商云仓运营公司,整体承租10000平方米以上仓储的市场主体,每年在咸实际缴税额在500万元到800万元之间(含500万元)、800万元至1000万元(含800万)、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仓库租赁奖励,最多连续奖励3年。(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市邮政管理局)
6.支持物流企业联盟。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咸宁本土中小型物流企业为实现特定物流目标,通过签署合同形成优势互补、相互信任、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长期物流伙伴关系,在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同时,通过股权参与或者契约联合,结成较为稳定的集约化物流组织,上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且当年增幅达到20%以上的物流企业联盟,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
(三)培育强化物流市场主体。
7.引进头部物流企业。聚焦“三大领域”“七大业态”,突出头部企业引进培育力度,积极引进世界500强、中国100强物流企业落户咸宁。对在咸新增设立省级总部或者区域总部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且连续正常运营2年的物流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
8.加速物流企业提档升级。引导物流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对依法在咸设立,达到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当年成功创建或者复审通过国家3A、4A、5A级且正常经营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依法在咸设立,达到物流企业冷链服务要求与能力评估指标标准,当年成功创建或者复审通过国家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且正常经营的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45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其中已获得较低等级奖励的国家A级或者星级物流企业,在获得较高等级奖励时,给予补足相应奖励差额。(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9.大力培育规上物流企业。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新增入规统计平台的物流企业和邮政快递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增纳入交通运输部规上公路货运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连续3年在统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统计平台正常报送数据的规上物流企业和邮政快递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纳入交通运输部规上公路货运企业,根据年度公路货运周转量排名全省前30位或者与上年度公路货运企业平均货物周转量相比增长量排名全省前50位的企业,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同一公路货运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邮政管理局)
10.推动物流企业装备升级。在本意见有效期内物流企业或者邮政快递企业新增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标准化、自动化、智能化物流设备(不含运输车辆),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
(四)推进物流产业数字赋能。
11.提升物流信息化水平。支持建设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将平台建设、运营、维护等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先进技术、理念、模式,实现与上下游企业数据互联互通、智能化管理,提供物流服务信息交换、车货匹配等综合服务。(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政数局)
12.建设供应链服务平台。瞄准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兴产业领域,大力引进一批供应链创新服务平台,加速培育发展网络货运、共享物流、无人配送、智慧航运等新业态。整合分散的运输、仓储、配送能力,探索发展共享云仓、共同配送、统仓统配等组织模式。鼓励搭建智慧物流中枢,高效联通智慧园区、智能堆场、数字仓库等,全面链接并促进城市物流资源共享。(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政数局)
13.拓展数字化应用场景。推动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和供应链服务企业等深度合作,拓展物联、数联、智联等供应链数字化应用场景。支持企业供应链服务、物流装备、质量追溯可视化、智慧风控平台等数字化升级改造,加速金融、物流、仓储、加工及设计等供应链资源的数字化整合。(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数局)
(五)优化物流产业发展环境。
14.拓宽物流产业投融资渠道。推动物流企业纳入“4321” 新型政银担合作业务服务范围,降低企业贷款门槛和融资成本。(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15.降低物流企业经营成本。推动符合省、市物流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及入驻物流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用水、用电、用气同价。(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
16.支持拓展零担物流专线。鼓励依法在咸设立的物流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开辟零担物流专线。对首家新增始发地为咸宁到其他省市的零担专线,且正常运营满1年以上(含1年)的企业,按照其新增专线当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奖励,每条新增专线最多申领2个年度奖励。(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17.推动绿色配送发展。鼓励城市配送车辆电动化发展。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新增的纯电动货车,经由相关部门认定且在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创建区内年运营满6000公里的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辆,按照轻型封闭货车(微面型,核定载质量1.2吨以下)、轻型封闭货车(中面型,核定载质量1.2吨至2吨)、轻型厢式货车(轻卡型)、冷藏车等四种车型划分,分别给予每车每年0.6万元、0.8万元、1万元、1.4万元的扶持政策奖励。在本意见有效期内每车最多享受2年,对已享受2年扶持政策奖励的车辆,在咸宁市内物流企业之间过户变更使用,不再奖励。(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
18.加速推动中重型物流运输车辆新能源化。鼓励物流企业使用中重型新能源货车(氢能源货车和纯电动货车)从事物流运输业务。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新增的中重型新能源货车(不含重型自卸半挂车),且纳入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信息平台监管的,自车辆平台注册登记之日起在咸宁市内年行驶里程达到1.2万公里(含本数),按照中型、重型车辆划分,分别给予每年2.5万元、3.5万元的运营补贴。在本意见有效期内每车最多享受2年,对已享受2年扶持政策奖励的车辆,在咸宁市内物流企业之间过户变更使用,不再奖励。(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六)壮大物流产业人才队伍。
19.大力促进物流从业人员就业。对在本意见有效期内新增就业岗位30个以上,且稳定用工满2年以上(含2年)的物流企业,由财政资金按照新增岗位人员所缴社保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20.扶持企业壮大物流人才队伍。加强现代物流企业用工保障,引导规上物流企业对接技工院校,壮大物流产业技能人才队伍。对全市物流企业引进聘用的物流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符合条件的享受“大学生引进计划”及相关人才政策待遇。(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咸宁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压实各方责任,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举措,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工作督导。将本意见中各项工作任务纳入牵头单位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内容,定期跟踪督导任务落实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加强经费保障。本意见所涉奖补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财政分级承担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有关奖补条款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制定,确保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激励政策落实落细落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同一市场主体在符合条件的情况可享受多项不同类型政策支持,但涉及与本意见同一类型其他政策支持条款,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享受其中一项。本意见由咸宁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